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及物业管理、使用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给予配合。物业服务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