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