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及物业管理、使用和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