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四)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房屋套数、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实际入住户数等涉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基本信息;

(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授权依据、经营收入、合理成本和收益等情况;

(六)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应当持续公示;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