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及物业管理、使用和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采取动态巡查、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