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