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条有效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