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将卫生间、厨房等生活污水接入雨水处理管道;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未经供水、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供水、供气、供暖管道或者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