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或者下放给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委托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委托或者下放给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物资、设备等行政执法资源配置给受委托或者承接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行政执法主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