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的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必需的经费、场所、物资、设备与人员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镇、街道行政执法力量建设,按照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管辖区域的面积、常住人口和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行政执法资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