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进行行政执法。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