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办理期限,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办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执法主体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立即履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