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并建立档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对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同步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要求将音像记录信息上传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因设备故障、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无法采取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过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由参与执法的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后存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