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动态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变更或者继续执行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