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动态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变更或者继续执行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