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决策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