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决策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