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人选由决策起草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定,也可以通过个别邀请,有关单位、研究机构推荐等方式选定。专家人选的选定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或者提供专家意见十个工作日前向专家提供与论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并如实记录专家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时,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家意见和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