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决策起草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当及时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