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