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根据决策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民意调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