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方案全文的途径;

(二)关于决策的目的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三)决策方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五)接受公众意见的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

(六)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