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调研时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