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没有列入目录,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没有列入目录,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