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