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依法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申请和公开渠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