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

(一)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行政区划调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本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永久保护绿地之外的其他绿地使用性质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