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