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因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因确需修改绿地用地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因上述原因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但因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减少,确实无法增补的除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后十日内将改变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