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