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者丧偶,侵害妇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