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篡改设计、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不得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产品。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其采购者和同意验收者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