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经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不得交付施工。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方返工至合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