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擅自验收并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