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完善一村一法官、一村一民警、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