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建设,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充实、制度规范、运行顺畅。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