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反馈分流机制。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