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关于行政行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