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基层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工作谋划、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产生。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