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安全运行的;(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