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安全运行的;

(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