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且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