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零部件;

(二)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五)每年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六)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且配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七)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的,应当将监测装置纳入维护保养范围;

(八)对公共场所的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项目和维护保养频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