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