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