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