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第十九条有效住宅小区电梯保修期满后,出现故障、运行异常或者存在事故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