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将物业服务费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

(三)物业服务人不再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