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河流、湖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相关设施的巡查、记录,对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取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通知饮用水制水单位并向所在地县级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河流、湖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取水单位巡查范围以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可以聘用所辖区村民或者居民。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