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公安等主管部门以及与饮用水水源地有关的管理单位间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