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污染源现场巡查、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推动相关部门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大巡查频次和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准保护区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湖泊、水库上游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区域应当加强水面封冻期的巡查。巡查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