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下列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一)在水体洗刷车辆、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
(三)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四)车辆在封冻期驶入保护区水体冰面;
(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野炊、露营、观光等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