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