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开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