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畜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