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城乡绿化等措施保护气候资源,减缓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应对洪涝、干旱、高温、大风、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